首頁 » 望春風專欄 » 讀者投書 » 大罷免對憲政發展的意義~兼論司法審查權對立法院的制衡

大罷免對憲政發展的意義~兼論司法審查權對立法院的制衡

by 葉博韜
發布日期: 更新日期
7e03016e A228 4451 82fe 8d8712d04c23

文  /  林崇義(政治學博士、大學教授)

台灣自1990年民主化以來,有七次修憲且歷經民意機關與總統的全面改選,其中最有重要者有政黨輪替、有完全執政(即立法院多數派與總統是屬同一政黨)(2008年至2024年),然在2000年至2008年是由民進黨陳水扁先生擔任總統,且民進黨在立法院之席次少於三分之一至接近二分之一,均是三黨不過半,在立法院的現實運作,其中,雖有連戰因核四的停建案,擬於2000年提出對陳水扁總統的罷免案,但在前總統李登輝對國民黨立法委員的影響下,而停止罷免案,同時,在「三黨不過半」的立法院運作下,也未曾有過對立法委員發出罷免案。(無論是個別的或是全面的)之所以有如此情況的運作,乃因當時前總統李登輝、王金平院長、陳水扁總統,以及立法院各黨派,均能在協調且針對個別議案,充分討論妥協性的運作。但2024年的選舉結果,人民選擇了民進黨賴清德擔任總統,且立法院是在三黨不過半,經2024年至2025年的運作後,由於國民黨與民眾黨的聯合,而在立法院有過半的席次,因而產生了立法院正副院長,且通過了以立法權絕對獨大的法律議案,致使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運作失衡,因此,賴清德總統依據憲法44條規定,而召開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仍無法得到滿意的結果,同時,賴總統又召開「國家安全會議」,而在國民黨與民眾黨兩位主席均不參加。然,在國家必須運作,而由公民團體提出,且民進黨支持下,發動對國民黨區域立法委員的全面罷免,致而形成吾國自民主化以來,最大的罷免立法委員的政治動員活動。因此,筆者擬提出「大罷免」對吾國憲政發展的幾點相關看法,茲述如下:

740bae12 4e8d 4658 Bbe3 F623b75dec71

《林崇義專欄》大罷免對憲政發展的意義~兼論司法審查權對立法院的制衡。

一、公民罷免權的行使是憲法與法律所保障:

「大罷免」提出後,有些不贊同者主張,認為如此政治運作一旦形成慣例,未來台灣的政治發展,將永無寧日,甚至有污蔑性的提出民進黨選輸不甘心才提出「大罷免」。這樣的主張雖在一定程度下,屬於民主國家中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然而這種似是而非的看法實不足取,有混淆視聽的事實,因為要提出「罷免案」,除依據國父孫中山先生的憲政思想外,更是

(A)根據憲法第12章、第11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且經「選舉罷免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而成案的,當前有所謂的「反罷」者,是否其自我證明其是反對中山先生思想、反對憲法、反對法律者(即背叛中山先生、且是違憲、違法者)。當然不贊同被罷免者,其自可以去投不同意票,以表示不贊同被罷免者,以維護被罷者的權益。

(B)至於是否未來會經常性提出罷免案的問題,依筆者的看法乃取決於民意的決定,此次「大罷免」的提出,雖是先由公民團體提出,然是否成案的可能性,仍取決於政黨是否支持,而政黨的取捨,必須評估民意是否支持,同時,也必須考慮罷免是否會成功,其中,雖經歷第三階段被罷免後成立,到第四階段的改選,是否對推動罷免的政黨有利,均必須加以評估。此更可由國民黨的「以罷制罷」的退縮,以及「幽靈造冊」的違法,加以證明。

同時,以台灣的選舉文化,要有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主動去投同意罷免票,亦有其困難度,況且如有不同意罷免者,只要超過同意罷免者一票,那罷免即不成立,因此,人民雖行使罷免權,然罷免成立的可能性相對是較低的。所以,此次「大罷免」的政治運作中,民進黨的賴清德總統,在召開各院長協商後,且國安會議在野黨亦不參加,加上支持民進黨的公民團體促動下而提出,同時,國民黨與民眾黨的立法委員,有特殊的荒腔走板表現,更有女性立委特殊手勢的空前演出(對群眾比中指的動作,實不知其家教為何?難道其這種手勢是為公眾利益嗎?);又;兩黨立法委員聯合通過,每人普發一萬元的違背憲法第70條規定的「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或許藍白立委會辯解,那不是行政院所提的預算案,而是超收的人民稅金,如果,此種決議權在立法院,那何不每人普發兩萬元,甚至更多,甚至不用繳稅,更可無限擴充解釋立法院的權力,可以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所以,立法院藍白過半的立法委員之作為,已經接近毀憲亂政的程度而無疑議。所以,政黨支持罷免案,必須依民意做審慎的評估而提出,而不會任意發動。除另有居心者,任意發動,才會不得寧日。

(C)民主的弊病,唯有用更民主的方式加以解決,那就是由選票來做決定,「大罷免」即是對當前吾國政治及運作的困境,再請示人民做決定!

B29f5e7b A2ff 40dd Ac82 C70e8c3ea841

《林崇義專欄》大罷免對憲政發展的意義~兼論司法審查權對立法院的制衡。

二、司法審查權是制衡的重要機制,其在平衡行政權與立法權所不可或缺之機制。

近日,在網路有人提出憲法法庭的法官(即大法官)沒有民意基礎,而立法院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出,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沒有民意基礎的憲法法庭不能判定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議案成立與否,亦即如此運作違背民主政治原理原則。然如此主張者,不是對民主憲政的故意曲解,或是別有用心,其殊不知司法審查制度是先進民主國家美國所設計,其中主要運作,乃九位終身職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可以對民意機關(參、眾兩院)所通過的法律議案,做出適用與不適用的判決,美國參、眾兩院是民意機關,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其所通過的法律,九位大法官可以決定其是否適用,如適用行政機關必須執行,如不適用法律即無效。在美國政治的運作中,人民相信九位大法官,會基於全美人民的利益,做出法律的適用性。這是合乎憲政主義國家的民意政治與法治政治的兩大原則,同時,憲政國家運作中,是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吾國司法院的憲法法庭(即是大法官會議的演變),也是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在吾國憲政運作,憲法法庭的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且「大法官職權行使法」,亦需立法院通過。同時,此屆立委(2024年產生者)亦憑藉藍白多數,而技術性通過表決數字的變更,如此對大法官行使權力加以限制,更嚴重傷害司法權的行使。且藍白過半下,所行使的大法官同意權又百般阻礙,使其不順利通過。此種狀況下,亦是提出「大罷免」,讓人民再次抉擇的時機。

所以,前述主張沒有民意的憲法法庭,決定有民意的立法院之決議是違背民主原則者,實有再審慎地,進一步加以探討,不知其是無知還是別有用心。

三、中共最希望「大罷免」不成功。

台灣政治越紛亂,獲益越大者,乃是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共產黨,其中,最直接者乃是其大內宣中,台灣民主政治是紛亂的,不如中國共產黨的有效率、有秩序。同時,在中共的認知作戰中,無孔不入的入侵台灣的各階層,然效果最大、最直接者,更是在立法院能發揮作用,中共利用台灣立法院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的言論免責權,大肆鼓吹其和平統一的論點,更以此運作在台灣的立法委員,假借過半數多數突顯立法權,要主導台灣的政治運作。因此,執政黨賴清德總統,依法所提出的「大罷免」案,除了有清除立法院不良立委的「殘渣」外,同時,更有阻止中共對臺統戰中,認知作戰的反擊(立法委員的言論中,有以兩岸和平使者的立場自居、有隱含認同中共一國兩制、和平統一者)。所以,台灣可以藉此次「大罷免」的機會,表示反對中共的「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作用與意義。

四、結論:人民的抉擇才是國家施政的依據。

「大罷免」是吾國民主化以來,首次的政治運作,執政當局,在有關憲政運作的相關規定的努力下,都沒有產生具體效果後(亦即政黨協調、院際協商、國家安全的前提),乃依憲法、法律(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提出「罷免案」,最後形成「大罷免」,此乃解決當前台灣憲政困境的重要方案,其中,有化解行政權與立法權不調和,並解決政黨衝突的作用。所以,無論是政黨、選民是否支持罷免案,均不要用「反霸」的用語(實有違背中山先生思想、反憲法、反法律的意義),但可以對罷免案投不同意罷免的票,最後,必須以人民的決定為主,政府施政更要以最新民意為依據。

您可能感興趣

發表留言 Leave a Comment

望春風電子報 Spring Breeze News 為提供最佳的閱讀服務,採用網站分析技術,以持續優化用戶體驗。 請點選「接受」表示您同意該網站的隱私權聲明政策。 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