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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旗(NPO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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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功能是解決問題?還是只罰款了事?
中華民國台灣的社會亂象,原凶就是納稅人供養的有執照幫派政府,每遇社會治安事件,政府幫派之一的警政單位,大都透過警政發言人依慣例、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朗讀違反事件始末,依法可以罰多少錢?可是、永遠都只是持續肥了國庫,問題並沒有獲得澈底解決。
澈底解決、或是澈底嚇阻社會治安事件,才是政府存在的目的,非永遠只是照本宣科,完全也永遠沒有解決社會治安事件問題。這絕非政府存在的功能和目的。人民納稅的目的是期望執法功能可以杜絕再犯,這才符合邁向真正法治的國家之目的。
如果執法單位、或是執法人員,動輒永遠都只是朗讀犯行者觸犯了哪一類罪行?依法可以罰多少金額?若以中華民國台灣目前普遍的平均所得,罰款根本無法斷絕、或是澈底防範解決犯行者再犯的可能,不但永遠只是肥了國庫,永遠無法防止再犯的目的,如何讓台灣成為法治國家呢?
看看新加坡的鞭刑,不但不會讓犯行者喪失性命,卻能讓人人聞風喪膽,證明只有正本清源的法律,才可能落實真正法治的國家,中華民國台灣能不能、適不適合制定或是實施鞭刑,當然還得朝野協商!但是、反觀沒有鞭刑歐美先進的法治國家,也沒有像中華民國台灣這種動輒就以私行暴力,無視於法律的存在。
可是就如何澈底杜絕動輒卛眾私自尋仇報復,完全無視於法律的存在功能與價值,頗值得執政者當局審思!我們衷心建言,保障多數守法者,有效懲罰犯行者,絕對是全國納稅人一起供養的執政當局,責無旁貸的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