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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育旗專欄】必須盡速去掉「官」字,才能真正落實人民是主人的價值!

by 望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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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官相護(網路圖)

文 / 黃育旗(NPO工作者)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按英文根本沒有「官」這個字,頂多也只能翻成「Official」,意思是「正式」。英文也沒有「長ㄓㄤˇ」這個字,更沒有「老師Teacher」這個稱謂,在世界各國的學生,包括來自「中華民國」台灣的學生,在外國也都沒有人會叫校長早,或老師好,當然更不會有學生會叫老師早,校長好。

按英文「校長」(Headmaster),和「老師Teacher」的最後面都是er,指的就是職業名稱的工作者。因為每一個兒童,都是國家未來主人翁,人人平等,不應該是有階級的社會。

尤其是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第一句:就是「人皆生而平等」,被稱為是一句「不朽的宣言」。而且被認為是美國獨立以來最具「持續進步力量」的動力,被認為享有造物主,所賦予他們不可剝奪的權利。

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才在偉大人民手中建立的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必需來自全國納稅人(Tax payers)的同意。

所以、我們必需學習文明先進國家,如1965年才獨立的新加坡,也都避免有充滿封建和思想的「官」字、或「長」字出現,如所謂的「大法官」,「法官,「檢察官」,「教官」,「長官」,「訓練官」,「飛行官」,「軍官」,「士官」,「醫官」,「官方」等違反民主價值的所謂「官員」或「文武百官」的稱謂,都是以國家公僕(Public servant)一詞取代之!

所以、人口占新加坡76.2%(2020年統計)的華人!才能夠澈底切割充滿官僚的中國文化,脫胎換骨進步神速,令全世界國際社會刮目相看!因此、證明唯有脫離和遠離糾纏不清的中國文化,台灣才會有脫胎換骨的機會,也才會受到國際社會的囑目,否則、就會像陷在泥淖裡,永遠脫不了身!

因此、新加坡也認為這些都是違反民主,阻礙進步的絆腳石,而且又有充滿非常封建的稱謂,所以、新加坡在1965-8-9正式獨立日起,就有效去除「官官相護」,以及所謂的「民不與官鬥」等違反民主的名稱,而事實上,這些所謂的「官」字,都必須以「者」(er或是or)取代。

按文明先進國家所有的國家公共僕人(Public servant),又、按文明先進國家人民的認知,原始納稅人( Original)的士、農、工、商,就是全國軍、公、教、警等次要納稅人(Secondary Tax payers)公共僕人的雇主。

「中華民國」台灣,就是無法甩掉這些「官」字,所以、導致國家主人在面對國家公僕有「官」字的時候,總是被混淆主僕從屬關係,這是非常不正確的。

像文明先進國家的所謂法「官」,它們大都是叫法律仲裁者,檢察官(Prosecutor)英文最後兩個or就是「者」的意思,又稱公設辯護者,只要沒有「官」字,就永遠不會有它大你小、違反人人生而平等的價值!

更不會有一句非常沒常識的「民不與官鬥」極其荒謬的語意,所以文明國家的人都認為,只要有理,只要理站得住,憑什麼民不能與官鬥?中文不是有一句「有理走遍天下」嗎?所以、這全都是誤導國家主人的愚民教育!

雖然我們從小都被教育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然而在「中華民國」台灣,開口閉口都說民主,1994年為了推動校園零體罰運動,手拿麥克風帶頭走上街頭,被台北市城中分局移送台北地檢署,開庭時,檢察官第一句話就問:你為什麼要這樣做?我回答校園不該有暴力,沒想到檢察官就叫我不要講了,竟還加了一句:我看你就不是好人。

我隨即義正詞嚴表達抗議:我既無前科,也無不良記錄,也不是為一己之私,憑什麼說我不是好人?表達抗議,接著他就不再發言,這就是「中華民國」台灣的司法,毫無人權可言!

對照文明先進國家司法人員的素質及涵養,司法執行者簡直就像有執照的流氓,所以、這些執法者都是受到「官」字所縱容,因此、「中華民國」台灣若要獲得國際的尊敬,司法改革去「官」字、且去「長ㄓㄤˇ」字,是刻不容緩的。

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會(秘書長)黃育旗Johnny Y.C. Huang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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