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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育旗專欄】「中華民國」台灣絕不是法治國家!

by 葉博韜
發布日期: 更新日期

文 / 黃育旗(NPO工作者)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立法從嚴」和「執法從寬」的法治差別!

在台灣最諷刺的是「中華民國」司法單位,或執法人員的流行語:法律千萬條,卡輸黃金一條,亦即任何人犯罪被判刑,只要你有錢,大都能夠擺平,這就是「中華民國」台灣社會普遍最為流行的一句諷刺司法的口頭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最近幾年,更是有了升級版: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必須用台語唸,才會有更傳神的押韻)。

其實人治的社會就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而法治的社會則是「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全世界的落後國家都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一般守法的人光看法律規定嚴格就會心生害怕,用一句台灣話講「師公哄死鬼」,立法從嚴只是欺騙大多數不懂法律的人。

尤其是普遍的台灣人,大都害怕上法院,其實那也是一種人生的經驗,譬如大多數的美國人,被警察開罰單,就上法院的簡易法庭,為自己辯駁,若是遇到開罰單的警察沒出庭,大多數的警察都不會出庭,而簡易法庭的法官,大都會視被告發者態度是否誠實認錯?以及保障被告發者事後舉證有利於自己的說詞。

由簡易法庭的法官視情況另作裁量,由簡易法庭的法官降低原來的裁罰金額,如果是簡易法庭法官發覺或遇有生活困苦民眾時,有時法官會動用社會善心人士不定期捐助的善款,尤其是遇有單親婦女帶著小孩時,幫違規被裁罰者支付,更能彰顯關心弱勢族群的目的。

所以、筆者一直以來,不斷呼籲政府應該仿效文明先進國家,採用簡易法庭作為交通違規者,在簡易法庭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才會有助於被開罰單的人,更加信服。

所以、文明國家的人很愛上法庭為自己爭取權益,主因是文明國家的法官,就像你家隔壁的歐吉桑、歐巴桑那麼和藹可親,在文明先進國家的法官,不過就是仲裁的公道伯,她(們)的職責就是服務全國的納稅人,因為、納稅人就是國家公僕的僱主。

然而執法從寬,就是讓執法人員有從寬或從嚴執法的裁量權,易於讓執法者有視犯案情節從嚴或從寬,因人而異而作裁量,更能達到教化之目的。

避免讓執法者可以藉機索取好處,就像大法官釋憲案第535號解釋於2001年12月14日就已作成解釋,執法人員就是不願意遵守,仍然知法犯法,我行我素,隨處可見的路邊臨檢,有多少人知道?這是違憲的?

大法官釋憲案第535號主要爭點在於以「警察勤務條例」為依據實施臨檢之規定是否違憲?釋字535號解釋做成時,台灣僅有「警察勤務條例」規範臨檢行為,而且內容簡陋,大法官明確指出臨檢涉及人民之行動自由、財產權、以及隱私權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應受法律保障,遺憾的是警察卻仍然我行我素,這是哪門子法治啊?

釋憲案旨在強調立法者並無授權警察得任意不顧時間、地點、對象進行臨檢,且已經造成危害,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其施行過程應受比例原則之檢驗。並要求立法者在2年內加以立法修正,因此催生出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從犯罪學的角度,犯罪者當然希望能夠有機會藉由花錢消災,輕易買通執法者,形成容許可由執法人員做裁定的,當執法者有了裁量權以後,就極易產生弊端,形成只要有錢可拿,一切都好講,一切都好辦,尤有甚者,更讓執法者易於藉由權力換取收受好處的空間,這就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弊病,人治社會也就是這樣形成的。

文明國家都是「立法從寬,執法從嚴」,也就是它的立法旨意,從法律的角度,讓人看起來不會很害怕,可是、執法從嚴的結果,卻是一絲不茍,馬虎不得,所以、有在西方文明國家住過的人,都知道文明國家的執法者,不接受關說,更不容易接受賄賂。

給人的感覺執法人員很不近人情,很冷漠,其實執法者都是很認真(台灣話說:叮真),這就是「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和「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很明顯的差別,這就是法治和人治社會的差別。

在台灣經常可以聽到許多人說台灣已經是法治的社會,這讓人聽了會啼笑皆非,誰不知道在台灣這個人治的社會,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會有關係,沒關係還要創造關係,一切都講究關係。

舉凡年節購買車票,機票,遇有親友住院,「喬」病床、「喬」病房等,這都是人盡皆知的事,教育工作者若想調動大都要花錢請人「喬」職務,稅務員要調動,警員,和派出所長,警分局長調動,有哪一個不用花錢請有力人士「喬」呢?所以、只要有「喬」,就絕不是法治國家!

順便再舉個例子,就不難理解其實台灣還是停留在人治社會,每當遇有消防員因救火喪命,或是警察執法時喪命時,只要與上層關係良好,總會聽到「從優撫恤」,從優撫恤這句話,就表示國家沒有一套統一標準的制度,才會「有關係就沒關係」的說詞。

其實每一個人的生命價值都是一樣寶貴,國家必需訂定一套統一標準的各種傷亡賠償撫恤制度,一切均得依法定程序,和法定理賠金額,怎能有「從優撫恤」呢?所以、筆者從不認為「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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