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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育旗專欄】台灣人眼中充滿狹隘的「中配」?

by 葉博韜
發布日期: 更新日期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網路圖)

文 / 黃育旗(NPO工作者)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證。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上面「中華民國ROC」這一套依親辦法,就是某種程度模仿部份西方國家的移民法,唯一不同的就是迴避可供全世界各國都應該一體適用的正式移民法,一個國家或是一個地區,如果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絕非正途。

所謂的「中配」,指的當然是中國配偶,配偶(spouse)是指有婚姻關係、同居伴侶關係、有男配偶,也有女配偶,這是一個無特定性別的詞彙,通常男性配偶稱為丈夫、女性配偶稱為妻子。

長期受過「中華民國ROC」洗腦愚民教育的台灣人,或是中國人,若是沒有舉行「正式」婚禮,沒有舉辦酒席宴請親友,就好像不算結婚,充滿非常狹隘的想法。

不像「中華民國ROC」早期必需備有宴請親友的照片,才准予戶政登記,只差沒有規定不用提供男女做愛的照片,愚民到這樣的程度!

然而在文明先進國家,一對男女縱使沒有舉行公開的婚禮儀式,只要是住在一起,有共同的住址,男女雙方共同的銀行戶頭,不一定要有男女雙方公開結婚儀式,也不需要有結婚證書,一樣會被承認具有婚姻關係,這對大多數的台灣人,可能難以想像。

尤其是具有歐美、加拿大等文明先進國家的公民,只要男、女一方和任何一個未具有該國國籍的外國男女同居在一起,男女有共用的銀行戶頭,這在歐美、加拿大等文明先進國家的公民之男女,都被視同符合依親要件。

可以在前述各不同國家移民局申請該國的依親身份,取得永久居留身份,依各國移民法的不同期限規定,持有美國綠卡(Green Card),又稱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t),又稱移民監,累積屆滿五年後,就可以申請公開宣誓為美國公民,取得美國公民護照。

各國的移民監期限長短不一,加拿大三年,澳洲兩年,各國移民法都有不一樣的期限規定。遺憾的是,「中華民國ROC」迄今都還沒有一套適用於全球周延的移民法,難怪一般人都頗感無所適從!完全背離法治!這樣的國家,會沒有紛爭?鬼才相信吧!?

事實上、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證。經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這其實已算是有一套周延的規範,盼望不明就理,且胡亂批評、或是非理性反對「陸配」的台灣人,先做做功課再發表意見,才符合國際村一份子的常識!不明就理的胡亂批評,是得不到尊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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