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黃育旗(NPO工作者)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若是誠實社會的文化,從推薦函(A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可以窺視出一個人的人格、品德、能力、和誠信,更是文明先進國家對於擬聘僱新進的入員,是最具有公信力,和最科學的徵信功能。
若從心理學的角度,顯赫的文憑學歷,有可能花錢就可以獲得,這在文明先進國家的角度,不但是有想像空間的,而且是時有所聞!
而且大多數的西方人主管,在下屬犯錯的當下,會親自寫一封警告信(A warning letter),這在接受中國教育下,會覺得太不可思議了,每天見面,為什麼需要寫信?
可是、從西方人科學的管理制度,寫信給犯錯者,第一、有白紙黑字的證據,第二、犯錯者收到警告信後,必需仔細看過內容無誤,簽名影印,原稿歸檔保留證據,影本交由當事人保管,萬一哪天再犯錯,僱主就可以依據之前曾經犯錯記錄,將再犯錯者解僱,這是避免可能引起的勞資糾紛最科學之依據。
所以、有了普及推薦函制度,不只是最佳徵信工具,僱主可以說不費吹灰之力,就可達到最佳徵信的目的,遺憾的是,台灣長期在中國人的愚民和洗腦教育誤導下,仍然還有非常多的人,竟然不太懂什麼叫做推薦函?
大都還停留在經由親戚朋友等熟人介紹下,或是付費經由介紹所幫忙找工作,一直到1992年07月27日勞委會公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Regulation on Employment and Management of Foreign Workers)。
所以、大約在1992年前後,才漸漸有以向僱主抽取介紹佣金的人力仲介公司,幫僱主物色適任的人選,從此慢慢的墊定了越趨周延的雇傭制度,為「中華民國」台灣寫下勞資聘僱的里程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