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界木(前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長)
公平正義的教育
教育是指對人傳授知識、培養才能、塑造人格的一種社會人類文化得以傳承的主要途徑。
教育是一個引領方向、創造價值的工具。當國家的教育制度良好,就能創造社會正確的價值觀念,形成一股社會穩定的力量。
台灣教育之弊
填鴨式教學的文化
現代考試都是「背多分」,所以任何學生都不會去講求這是怎麼來的。這些大部分只是死的知識,完全沒辦法運用在現實社會中。
對人的創造能力中有兩個東西比死記硬背更重要:一個是他要知道到哪裡去尋找所需要的,比他能夠記憶的多得多的知識。再一個是他綜合使用這些知識,進行新的創造的能力。死記硬背,不會讓一個人知識豐富,也不會讓一個人變得聰明,這就是我的觀點。
家庭教育受到忽視
父母的言、行、舉、動,都將在兒童潔白無瑕的心靈上銘刻難以泯滅的痕跡。對兒童思想、性格、品德、作風的形成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從這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對小孩子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家庭教育有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不可代替的作用。
注重複製的儒家文化教育
外國學者指出,阻止台灣教育進步的三大病灶:permanent exams, cram schools, and the local learning/teaching culture.考試、補習班、教育文化,這三者反映著儒家文化的主要理想。永無間斷的考試、補習班、本地的學習/教育文化,三者之間相互牽連,關係難以切割,組成一道高牆,將現代教育阻隔在外。
儒家文化重點在複製其核心價值,要求一致性及對權威階級的服從,不管周遭的環境如何改變。
教育公義長期被忽視
台灣教育改革中最大的缺點就在於資源分配不均、平等公義不存。
未來的教育調整,必須在「因材施教」、「有教無類」的原則下,採取積極措施,保障弱勢群體,讓他們也能獲得優質的教育機會。
回歸教育本質:教育權要由中央下放到地方。
推行務實的在地教育
.興辦十二年免費教育;
.強化本土及海洋教育;
.加強英文教學,鼓舞出國留學及回流;
.鼓勵在地就業,與社區結合,學生到社區產業場所實習工作;
.鼓舞文化及運動國際交流。
十二年國教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簡稱「十二年國教」。台灣於2014年起施行。採非強迫性入學、免學費、公私立並行及免試為主。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平衡城鄉的差距,以達成提升國民素質、增進國家競爭力、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理想與目標。

十二年國教概念示意圖。(圖/作者提供)
在地教育
全球在地化(Glocalization)結合全球化(Globalization)和在地化(Localization)兩個觀念而成,係指一種全球思維架構,融合在地需求和特色的動態關係,也就是所謂的:全球接軌、在地行動。基本上,全球化與在地化是全球互為一體的兩個面向,並非相互對立與排斥,而是意味著文化與語言之間的接觸、交流與匯集。
全球在地化包含微觀、中觀、鉅觀三個層次,也就是地方、區域、全球之間的交互影響。全球在地化牽動國族或國家關係,也加強某種再地域化的重塑。所以,面對全球在地化的趨勢,不能採取鎖國政策、閉門造車,必須與國際接軌,才能創造更大利基。
朝向「全球思考、在地行動」邁進:教育行政宜從在地及本土出發,漸次螺旋而上,以全球視野、國際觀點交融出更具實踐性的理念,進而落實至地區性的行動。
.增進本土文化、環境與人文特徵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之觀念。
.培養本土問題意識、強化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養成主動觀察及問題解決之能力。
.落實本土教育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培養本土語言聽說讀寫之基本能力,有效應用本土語言。
.提升欣賞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之精髓。
海洋教育
台灣是個被海洋環繞的海洋國家,國民應具備充分認知海洋、善用海洋的能力。讓全體國民能以台灣為立足點,並有能力分享珍惜全球海洋所賦予人類的寶貴資源。
台灣沿海的天然景觀原本很美麗,海洋資源也豐富,但近三十年來,台灣到處開發、發展工業,忽略了環境的保護,沿海污染、超限利用、大量抽取地下水,結果造成地層下陷、海岸侵蝕、海水倒灌以及土地鹽化等災害,不但嚴重影響了我們生活的品質,同時也威脅了我們的健康。
為達成「台灣以海洋立國」的理想,涵養以生命為本的價值觀、以台灣為本的國際觀及以海洋為本的地球觀,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應以塑造「親海、愛海、知海」的教育情境,涵養學生的海洋通識素養為主軸,進而奠立海洋台灣的深厚基礎。

親海、愛海、知海。(圖/台南市海教網)
從海洋出發,教育國民中小學學生海洋相關的基本知識,培養對生命、自然環境的尊重,發揚海洋民族優質的特性,並塑造海洋人文、藝術的文化。
加強英文教學
.學英文 出國溝通無障礙。
.學英文 提升國際競爭力。
.學英文 求職、職場占上風。
.學英文 順利畢業好升學。

來吧~跟著咕嚕學英語。(圖/作者提供)
鼓勵在地就業,與社區結合,學生到社區產業場所實習工作

高雄市立仁武高中與仁大工業區廠家辦理產學合作,成立「高雄石化產業特色課程仁大專班」。(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鼓舞文化及運動國際交流

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圖/觀光局提供)

竹縣中小學足球聯隊vs.世大運美國隊。(圖/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公平正義的文化
厚植台灣文化
文化(culture)是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觀念之間關係的意義系統。
文化有兩種,一種是生產文化,一種是精神文化。科技文化是生產文化,生活思想文化是精神文化。台灣目前所展示的文化,多偏重生產文化。
台灣文化,由於台灣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加上過去兩千年的移民社會,由多樣化的人種族群所組成,且因不同時代背景而有多面向的呈現。從最早期的南島文化、古閩越文化,到中期的海盜文化,地理大發現後的荷蘭、葡萄牙、西班牙文化,鄭氏時期以後東南沿海漢人開始大規模開墾,儒家道家等宗教開始對本區域發生影響。到後來又混合日本統治時代的文化與接受日本皇民化文化教育,最後是承受戰後歐美文化的影響,以及本地與台灣原住民的文化覺醒,具有傳統與現代的面向,以台灣為文化主體範疇逐漸確立。

幾種台灣文化標誌。(圖/作者提供)
推行台灣本土化運動
台灣本土化運動是指台灣強調在地的歷史、地理、文化、及主體意識的一種運動,以發揚台灣本土文化和文化層面的去殖民化為主要宗旨。
台灣數百年來歷經不同政權的統治,統治者為了達成迅速有效的管制,於是強制施行統治者所慣用的文化、語言、或宗教,施行「大一統」政策。
本土化運動要探索自我的本質,重視居住於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文生活與價值觀。
本土化的運動,在於打破過去所普遍強調的中華文化的主體性,回歸到重視「台灣價值」,強調台灣文化的多元性,鼓勵台灣的民眾重新思考,自己來自何處,去向何方。珍惜台灣這片土地上特有的事物,不論是語言特色、文化特色、族群特色、自然資源,並加以維護與發揚。
台灣文化在幾百年的發展中,以融合各方的仁孝誠信、刻苦耐勞、勤儉務實、衛生安全、忠恕協和為中心,形成了一套相當完整的價值體系。這一套台灣文化的價值體系,而文化傳承最核心的是價值觀。
目前當務之急是秉持公平正義良心,去制衡權貴財富利益的追求,去除使道德沉淪的中國文化。被出賣的年輕人,請一定關心台灣的前途與未來。
重整新聞媒體:新秩序的建立
第四公權力
第四階級(the fourth estate),所指的是媒體、公眾視聽。第四階級的觀點認為,新聞界在憲法裡擔負著一個非官方但卻是中心的角色。他有助於公眾了解問題、發表公共見解,因此可以領導和成為對政府的一種制衡。但是要達到這種功能,新聞界就必須獨立和免於受到審查。
「第四權力」是西方社會的一種關於新聞傳播媒體在社會中地位的比喻。它所表達的一種社會力量:新聞傳播媒體總體上構成了與立法、行政、司法並立的一種社會力量,對這三種政治權力起制衡作用。

重建良好治理、民主和公正的社會,媒體自由。(圖/Wikimedia)
台灣的問題是:台灣媒體讓台灣腦殘。
台灣「媒體毒害台灣變成弱智」,「媒體讓台灣腦殘」,已不只是國內民眾在講,外國記者亦有此觀察,甚至成為國際笑話。有人指出從新聞內容的價值及真實度而言,相較於世界主流媒體,對世界重大事件報導雖有取捨,但人類的重大進展及科技,都有共同的報導,但台灣媒體可能無經費派記者取回第一手報導資料,大多轉載外國媒體消息、無聊八卦及羶腥報導較多。
至於國內低成本的政治人物言行報導,更是鉅細靡遺,媒體呈現內容低俗化與世界主流脫節,包括文化部在內的政府各部門,反而要隨媒體報導起舞。至於新聞報導的真實度及嚴謹度,大多隨媒體政治立場而變。
台灣媒體亂象則有以下兩點:
.台灣媒體少有考慮國家利益報導。
.媒體充當政治鬥爭打手。
台灣媒體亂象主要指台灣於1980年代解嚴後,由於商業媒體(特指新聞媒體)利用暴力、血腥、煽情、炒作與捏造新聞等違反媒體倫理手段,增加收視率或報刊發行量之現象。
為特定政黨粉飾形象的新聞作假行為,對特定政黨(主要是泛藍與泛綠)相關新聞處理上一面倒的認同或批判,明顯偏離中立的立場。
解決之道為:
訂定媒體基本法
訂定媒體基本法,違反此法媒體應勒令停業或停刊,至於基本法內容應以真實消息、無傷害國家利益或人身安全為主體,色情、暴力則以鉅額罰款訂定詳細罰則。另一方面,涉及政治立場偏頗的媒體,若報導不實一律主動偵辦,將揭弊揚善,都立於事實基礎。
此外,在教育及民眾宣導輿論制裁方面可做之事亦很多。首先教育部應訂出一套媒體從業人員道德規範,以愛國、知識及優質文化為主軸。另外,文化部就現有獎勵(如金馬獎)公開儀式中褒揚優良新聞媒體,同時對不良媒體要撻伐。美國在歷次戰爭中都實施新聞檢查,法律授予政府這一
權力抵消媒體的新聞自由權。在政府的威脅和監控下,媒體為了生存必須和官方保持良好的關係,主動控制自己的新聞內容。台灣處於備戰狀態下,似乎應該給予媒體稍做管控。
報社及媒體公司重新登記
資本家財團憑藉新聞資產的擁有權和支配權,可以直接決定新聞傳播的方針和規模,能夠操縱新聞傳播的政治方向。資本主義社會透過經濟控制,資本家通過出資開辦、參股控股、廣告發布等途徑,掌握新聞傳播的經濟命脈。
今後,所有的報社或媒體公司,重新登記,其公司董事擁有股權每人不得超過2%,公司至少須採用80%的合格記者(領有記者證者),其餘20%可採用準記者或相關媒體科系的實習生。董事會盡由社會賢達組成。
記者要重新取得記者證
倫理控制就是通過制定新聞職業道德準則,對新聞媒介施加的控制。新聞職業道德制定後,向全社會公布,一方面成為新聞從業者的自律,即自我控制的守則,同時也成為社會輿論對媒介行為施加監督的標準。倫理控制不僅是傳播主體的自律,同時也是社會對傳播主體的他律,是自我規範和強制規範的統一。
為確保今後記者的品質和操作,已當過記者三年以上者,須將過去所報導的作品,經審議委員審議通過後,再重新發證;未達三年者,重新考證;新進記者都需考證;相關媒體剛畢業者,可臨時取得準記者證資格,也須經三年呈現作品,經審議合格才領正式記者證。任何記者需取得記者證,報社或媒體機構,才可任用。
實行公平正義民主的司法
台灣現存的問題
司法不公
台灣人民從「日治時代」警察高壓統治,到「國民黨占領」的白色恐怖軍事戒嚴,以及從「民主解嚴」一直到「總統民選」,看著時代不停的進步,看著不得民心的政權一一倒台。但是,不論時代如何進步,不論政權如何更替,上百年來,可憐的台灣人民,一直無法擺脫「司法不公」的魔咒。
一百多年來,「司法」一直是當權者用來對人民進行統治的壟斷工具,一直是當權者用來培養官僚的箝制工具,一直是當權者用來籠絡知識分子的迷魂鴉片,一直是當權者用來掌握財團地主的主要扳機。因為,審判權一直被當權者壟斷;因為,自由心證一直被當權者濫用;因為,當權者假藉審判獨立之名,進行審判獨裁之實,讓人民永遠沒有機會去接觸司法審判的恐怖黑箱,讓人民永遠沒有辦法看到操弄司法審判的可怕黑手。在這種情形之下,整個「司法城堡」被官僚、政客、財團及主流媒體,合力打造成一座只為當權者通關與服務的森嚴高牆。
台灣的司法比封建時代還落後。唐朝縣老爺開庭,事先不看卷,要挨杖罰;台灣的法官,亂問、亂罵、亂判,從來不處罰!台灣的司法比原始部落還落後不如,原始部落處理紛爭,總是找部落裡的長者,借用其人生智慧處斷;台灣的法官多是只會考試、不懂世事的無知小霸王在當家。他們集結成派系,高官也怕得罪,遑論小百姓。

惡犬,你以為塊頭大我就怕你嗎……台灣之亂,首要司法不張,不肖司法貪官假借不全法令以權謀私,致社會宵小橫行,而始作俑。(圖/司法受害者協會)。
台灣的司法比集權國家還官僚,因為司法官僚把他們自己圈成一個封閉的圈圈,迫使外人很難插手其間,尤其是民主票選之後,政客害怕被貼「干涉司法」的標籤:干涉司法,更是不敢越其雷池。
司法是國家實踐正義的最後防線,但民眾信任度卻不到三成,變革千頭萬緒。我們不僅應該要「觀念變革」,而且也要「制度變革」。
審判獨斷、檢察獨霸
人民為何不信任司法?審判獨斷、檢察獨霸。解嚴前的法院及檢調系統常被當局者做為政治工具,即便30年後司法現場的問題已經不同,但司法不公的印象還是揮之不去。
「台灣司法的真正問題,是法官和檢察官以『司法獨立』為由不受監督,導致審判獨斷、檢察獨霸。」「司法體系就像醫院,要出問題了才會願意面對。司法是國家解決爭端的最後一道防線,若無法取信於民,社會會陷入叢林法則。」
去除恐龍法官
法院該改什麼?淘汰機制、人民參與審判。判決不符合人民情感的「恐龍法官」,一則和法官歷練過於單純,二則和人民不了解司法有關。
又在法官職權主義之下,需要法官嚴格的自我克制,避免侵犯人民權利。德國和日本的民族性會把專業做到極致,但在不太嚴謹、相對馬虎的台灣是否如此?這就是很大的問題。
在審級制度上,台灣最高法院的三審是事實審、事實審、法律審。事實審,顧名思義,主要重點會放在犯罪事實的釐清、認定上,重點會放在檢辯雙方的舉證和言詞辯論。而法律審,則會把重點放在二審法院的法律見解有沒有問題。這個法律見解包含案件所援用法條是否有錯,或是案件審判程序是否錯誤。不過,事實與法律間,有時候並非如此涇渭分明。舉例來說,刑求的筆錄是否視為證據?這一方面牽涉到事實認定(是否有刑求),以及是否符合法律適用。
檢察體制是行政官
檢察官的工作與法官很像,都是就個案調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實現個案正義。兩者在刑事訴訟中所適用的原則大多相同,包含比例原則、客觀性義務、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檢察官跟法官不同的是,檢察官必須指揮司法警察或親自蒐集證據,而法官原則上僅調查檢察官和被告提出之證據,無須蒐集證據。
在檢察官的制度上,台灣是檢察一體制度,偵查、起訴、出庭的檢察官不一樣。所以在法庭上看到的檢察官,常常不是辦案的檢察官,當法官問他問題的時候,他可能不清楚狀況,所以常常回答「如起訴狀所載」打發過去。德國雖然也採取檢察一體制度,但因為檢察官自我要求很高,比較沒有發生像台灣這樣,出庭檢察官不太清楚案情的情形。
台灣的司法尚未引入起訴狀一本主義,更糟糕的是,台灣也沒有嚴格的定義如何使用證據。證據該怎麼提出、由誰負什麼樣的舉證責任、舉證門檻為何,這些證據法則,在台灣法律都沒有寫得很細緻。一方面台灣司法大量採用筆錄自白,又許多案件採用有刑求可能的筆錄作為證據,所以,過往的台灣司法常常屈打成招,造成不少冤案。
對法官、檢察官的評鑑、檢核制度也要強化,今後應該要針對績效普遍較差的法官、檢察官直接進行檢核,而非直到有人來申訴才受理。
台灣司法變革
勵行司法變革(淘汰不適任法官);實施檢察官「三振政策」,即檢查官起訴案件達三次被判無罪者(即缺乏直接證據就起訴者),改派他職或再教育;設置專業法庭(先試行戒毒、環保法庭);施行「陪審制度」。
透過法律倫理,重新檢驗司法人員的操守和價值觀,由司法界和社會公正耆老組成評鑑委員會,以法官過去五年辦案的成效,作為重新取得資格的標準,淘汰不適任的司法人員。

公平、正義、民主之錘。(圖/Wikimedia)
獨立性
法務部為全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這是行政干涉司法的元兇,破壞司法獨立。法務部本部全部撤除。廉政署全部撤除,各機構的政風室不再設立。部分檢察官、調查局、行政執行署的人員,將成立一個獨立單位:檢察調查署。不受政黨左右,其首長民選。矯正署悉數劃歸司法院管轄。司法官學院和法醫研究所,劃歸教育部。
司法最重要的核心價值是獨立性,沒有獨立就沒有公正、公平、信賴與尊嚴,目前在司法實務上影響獨立的因素是錢與權。
陪審制
台灣司法的積弊,要一次完全解除,只有一個辦法,陽光:實施陪審制度。
人民都可以決定總統了,為什麼人民不能決定案子?當然應該讓人民參與審判!
陪審制的立法一定會有許多配套修法。因為是組成陪審團來審判,因此一定是進入法庭才接觸證據;再來,法庭必須集中審理,避免案件的拖延。陪審制可以提高審判效率,其通過集中審理和短時間內得出結論的方式,避免了審判過程的長期化。且通過授予被告人接受其同類人的陪審審理的權利,可以使其免受不正當或者過於激進的檢察官,以及那些迎合(檢察官)、或脫離常識或存有偏見的法官的不公正裁決。最後,因為要避免陪審員接觸到不該接觸的證據,所以證據相關法律也必須完成立法,嚴格不當證據,不得出現在法庭上。這些配套的修法,除了從制度上協助陪審員排除人性的弱點以外,也能協助法官做出更好的裁判,這些制度可以解決台灣司法目前諸多的結構問題。人民參與審判:監督立法監督司法!

19世紀英國的陪審團。(圖/Wikimedia)
評鑑
以往法官來源主要透過法官考試,所以為人所詬病的問題在於法官過於年輕及社會經驗不足。因此,法官的產生經由法律相關的工作者工作到一段時間再遴選擔任法官,已成為各界的共識。此外,對法官的懲戒應有外部力量參與,過去完全由司法體系內部作懲處,絕對會有官官相護的問題。我們認為,建立法官評鑑監督機制,淘汰操守不良、專業不足、怠惰卸責、缺乏人權意識的不適任法官,乃確保人民不因劣質判決而受害的關鍵要素,這樣的標準與要求亦同樣適用於檢察體系。
一般來說,公司會對績效、考績較差的人的工作狀況進行評量,了解是否需要輔導,或是要求離職。但台灣的司法官並沒有這樣的制度,只有不滿的當事人可以在案件終結後,對法官或檢察官進行申訴,而且門檻很高。也就是說,如果某個法官判案品質一直有問題,或是檢察官一直草率辦案,司法單位並不會主動根據績效指標下去評鑑司法官的工作品質;必須等到當事人進行申訴,才會處理。評鑑制度的缺失,讓素質低劣的司法官員難以遭到淘汰。
推動法律倫理
推動法律倫理,落實司法公正,改善司法形象,建立司法信賴。然而,何謂司法公正?台灣現今實踐司法公正的制度規劃、程序設計乃至審判結果,為何屢屢引發司法不公的爭議?法律人特別是法官與檢察官,在面對司法不公的指責時,必須反身自省:在個案解釋、適用法律時,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說理清晰、容易理解?具體的證據在哪裡?在審理個案時,曾遭遇面臨哪些利益衡量、價值抉擇的難題?在解決這些難題所採取的立場與說理,是否已在司法文書(判決書、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裡完整說明?總而言之,建立一套允許自由批判的司法公正空間,讓所有進行中的司法審理過程,可以真實反映法律人在法律解釋上所採取的特定立場。
台灣的司法因為結構上的問題,一方面,台灣鑑定制度不完善;二方面,法官和檢察官關係良好;三方面,法庭結構問題,讓法官容易成為有罪推定;四方面,評鑑制度缺失,難以淘汰素質低劣的司法官員;最後,沒有經過轉型正義,法官、檢察官的升遷把持在保守公務人員手中。這些因素,造就了台灣司法制度的種種問題。
落實轉型正義
要怎麼改善台灣的司法問題?首先最重要的,是要推動轉型正義,讓以往威權時代的法官、檢察官能被撤換、懲處,經過一定的人權訓練,或是再教育後,才能繼續擔任司法官的職務。
國民黨曾經推行過「黨化司法」的政策,也曾有大量國民黨特務進入檢察官、法官的司法體系。在台灣民主化後,司法沒有進行過轉型正義,要求司法官再訓練,卻在這個狀況下推動司法獨立,讓資深的司法官掌握新進法官、檢察官的升遷。升遷也不是看法官的判決是否符合人權,或是檢察官是否濫訴,而是看關係、看期別、看資歷(就跟軍中類似),結果司法等於被極端保守的公務人員把持。

轉型正義示意圖。(圖/Wikimedia)
一個犯過錯誤的社會終需面對自己的錯誤,否則無法得到自新,也無法防止再度犯錯。如果一個新的民主社會不處理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其民主體制將很難在和平的、深厚的民主文化中健全運作。如果你認為任何人犯罪了就應該接受刑法的訴追,則同理,政府過去的犯罪,就應該被究責,而這就是轉型正義工作要處理的基礎。二戰之後,國民黨在台灣所建立的黨國體制與威權統治對人權的長期侵害,主要是由系統性的國家暴力所組成。
對遭受政治迫害的人給予正義,還以清白
被沒收的財產必須歸還;遭受肉體、自由和生命損失的人或其家屬,必須加以賠償。
二二八正是國民黨政權在台灣威權統治的開端,同時二二八事件與之後的白色恐怖及馬英九在朝時所施行的整肅迫害,也是戰後台灣社會所面臨的最主要三大國家暴力事件。前者為軍事鎮壓與大規模屠殺,後者則包括了非法逮捕、拘禁、坐監虐待與處決等。所有獨裁時期的情治、鎮壓人員及司法人員都應全數解聘,重新招募。
對從事政治迫害的人,必須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予以追究
透過司法或是行政途徑,進行洗滌式查證,對於集體共犯採取褫奪公權的處分,甚至將其以不當方式取得的財產加以充公。經人檢舉查證屬實,將施予適當處分。

二戰戰犯受審伏法全紀錄。(圖/Wikimedia)
對過去政治迫害的真相和歷史,必須完整地加以呈現
二二八事件發生當時與台灣獨立運動無關,當時幾乎沒有台獨的倡議。但二二八事件成為後來台灣獨立運動興起的重要原因,為什麼?
實施長達38年的戒嚴,致使數萬名民眾在白色恐怖時期死亡、失蹤、監禁,其真相如何?
「黑名單」長期迫害親情、人權,如何了解?

主角郭倍宏,製作者簡錫階(Jan),記者陳銘城簽名的面罩。(圖/作者提供)
去除至今仍充斥黨國體制的符碼
公共設施、各級學校之中,時常可見當年獨裁者的銅像矗立其中;公共空間、道路的命名,也隨處可見歌頌執政黨、效忠獨裁者的符號。這些如影隨形的黨國幽靈,立即拆除更正。

去除黨國體制的符碼是和解或團結的象徵。(圖/Wikimedia)
